濟南:因進水超标導緻的出水超标,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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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10種免予處罰情形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免予處罰,并明确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對未批先建的單位,未驗先投的單位及個人,超标排污的單位,散亂污企業,以及未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台的部分違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處罰。
 
1.是未批先建的,即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産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複原狀的;
 
2.是對單位未驗先投的,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标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3.是對個人未驗先投的,建成投産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産,且正在積極推進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4.是對超标排污的,即超标排放大氣、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數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聲超标在1分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标的,可免予處罰。
 
5.是對“散亂污”企業已自行清理的,免予處罰。
 
6.是對部分行為違法的,未按規定和監測規範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台,首次發現,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7.是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8.是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3年内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9.是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台賬或台賬記載内容不完整,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10.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明确6種減輕處罰情形
 
《意見》規定了6種情形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超标倍數較小的,污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标導緻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據悉,市級層面出台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全國沒有先例。
 
1.是小微型企業,檢查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是在線監測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監測瞬時值超标,超标倍數>0.1倍,但均≤0.3倍,排放總量較少,及時完成整改并達标排放的;
 
3.是污染防治設施因突發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産工藝或安全生産、民生保障等原因,生産設施無法實現停運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恢複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發生後的24小時内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是生産設施連續不可中斷運行,已向生态環境部門上報年度檢修計劃,并采取必要的減排措施,在檢修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5.是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标導緻的出水超标,發現後立即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後果的。
 
6.是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
 
3、受疫情直接影響的免罰
 
此外,《意見》指出,不可抗力免罰,即因不可抗力導緻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以處罰。
 
《意見》明确,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
 
4、嚴格減免程序
 
減免行政處罰是很大的一項自由裁量權,需要通過程序予以規範、制約。《意見》規定了減免的審核程序,即生态環境部門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環境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經集體研究後,對符合《意見》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意見》規定,對事實清楚、違法行為輕微,經調查發現符合《意見》規定的免除處罰情形的,由調查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分管領導同意後可免除處罰。
 
對案情複雜、重大的違法行為或減輕超過最低處罰額50%的,在調查終結建議中依據規定提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經市局或分局案審會審核同意後,方可決定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5、嚴格執法人員職責
 

同時,《意見》明确了對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處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緻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嚴重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按程序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濟南生态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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